(2016)川06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荣桥减��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35号罪犯李荣桥,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4日以(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40209.8��(已付1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荣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桥减去有期徒刑���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