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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玉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824号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以东、兴越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金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珊。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玉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玉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玉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玉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绍兴县柏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