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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靳友文诉被告白双山、白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友文,白双山,白双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212号原告靳友文,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被告白双山,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双柱,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友文诉被告白双山、白双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友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友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友文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