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宁与范双才、李洪新、刘秀华、于东、平原县信昌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范双才,李洪新,刘秀华,于东,平原县信昌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6-4号申请人:赵宁,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范双才,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洪新,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刘秀华,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于东,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平原县信昌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东名下房产一宗予以拍卖。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琨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书记员 刘胜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