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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21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健,系法库县五台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