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璩攀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璩攀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311号。法定代理人夏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小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璩攀攀,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璩攀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璩攀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璩攀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