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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6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聂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聂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聂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