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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灵刚与许云君、陈金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刚,许云君,陈金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94-1号原告:王灵刚。委托代理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云君。被告:陈金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刚与被告许云君、陈金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灵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72元,由原告王灵刚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