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元哲与李岩、曲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哲,李岩,曲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元哲,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李岩,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曲向峰,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元哲与被执行人李岩、曲向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8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