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红与被告王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王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00519号原告张春红,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红与被告王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春红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