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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红与被告王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红,王红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00519号原告张春红,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红与被告王红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春红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