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舒顺成与李银根、郭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顺成,李银根,郭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民初字第4072号原告舒顺成。委托代理人汤小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银根。被告郭金芳。原告舒顺成诉被告李银根、郭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顺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小芳、被告李银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顺成诉称,2013年12月3日,第一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承诺短期内归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妻子,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该借款的还款义务。直至诉讼之日,两被告分文未予偿还此借款,原告屡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推诿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李银根辩称,我确实买了原告的两辆车,价值75万元,签订了合同,给了15万元,还有60万元,后2013年12月3日原告要求写借条1张。我说如果一年内60万元没有支付的话,就按照每月2分的利息,我已经支付了6个月,支付了72000元。原告要求我支付60万元,我认为我应该支付。被告郭金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3日,原告舒顺成(甲方)与被告李银根(乙方)签署车辆转让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苏D×××××、苏D×××××重型自卸货车2辆转让给李银根,价款为人民币75万元等。签订合同时,被告李银根向原告交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李银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舒顺成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万整。(二辆货车款)李银根2013.12.3”。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车辆转让合同等书证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李银根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双方合意将结欠车辆款60万元转为借款,被告李银根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李银根应及时向原告返还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案车辆已过户至由李银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常州市光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李银根的运输生意,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李银根陈述其向原告承诺,若在一年内未付清60万元,则将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截止目前已向原告已经支付了6个月72000元的利息。原告称其只收到4个月48000元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李银根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行为应认定为归还本金。对于已归还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李银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72000元,故应认定原告收到被告李银根还款48000元。被告郭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银根、郭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舒顺成借款人民币552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舒顺成负担784元,被告李银根、郭金芳负担901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98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王保民代理审判员 潘逸鹤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