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青通诉被告徐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民初58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徐某于2005年相识,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一女孩“赵某”。在很长时间内,我们都两地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女孩“赵某”由我抚养,被告徐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徐某于2005年认识,2010年10月26日在临沂市河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以上事实,依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据材料所认定,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