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任卫华与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卫华,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193-1号申请执行人任卫华,男,1972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西段。法定代表人刘良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康复巷富康小区2-3-50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润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卫华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润东劳务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