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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91刑初29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现居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513。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吴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2年12月6日在澳门××口岸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012年12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某从珠海市横琴澳门大学附近爬墙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4年1月6日在澳门十六蒲门口被澳门警方查获,2014年1月9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伍日的处罚。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6年1月22日在澳门氹仔苏利安圆形地被警方查获,2016年1月25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审查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警方遣返单,户籍资料、身份资料,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偷越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美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