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春彦与赵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彦,赵勇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176号原告马春彦,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固原市隆德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冬芝,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赵勇强,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马春彦与被告赵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白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彦诉称,2015年8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大武口区世爵府邸工程干外墙保温的活。2015年12月1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工资36000元,当天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下欠款项,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勇强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情况:合同书1份、欠条1张,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15年8月就大武口区世爵府邸4号楼保温工程签订合同。2015年12月1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拖欠原告世爵府邸外墙保温工程民工工资共计36000元的事实。被告赵勇强未到庭,无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被告赵勇强未到庭,视为其对所享有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勇强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庭审中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大武口区世爵府邸4#楼保温工程。2015年12月17日,被告赵勇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付原告工资36000元。原告以被告未能支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赵勇强欠付原告工资36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60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勇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所享有的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权和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的放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春彦工资360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赵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