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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罗洋与黄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洋,黄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罗洋。被执行人黄铮,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宋家桥村罗公屋组629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821027731X。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铮应向申请执行人罗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铮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