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催4号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训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期间,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