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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催4号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训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期间,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