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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莉辉审 判 员  叶 琳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