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兴业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周全,总经理。被告: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西斋镇大桥路352号。法定代表人:李百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湖北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望春花果汁有限公司、湖北望春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审 判 员 徐 倩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