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冉献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献芝,汤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冉献芝,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汤景峰(曾用名汤井峰),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献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