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孔玉仁与李心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玉仁,李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125号申请人孔玉仁,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心文,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03月29日6时30分许,李心文驾驶皖JB88**号自卸低速货车在106国道东西横停于106国道倒车时,与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孔玉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孔玉仁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074号认定,李心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孔玉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心文驾驶皖JB88**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玉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心文驾驶皖JB88**号自卸低速货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