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松友与被告元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257号原告肖某,男,被告元某,男,原告肖某与被告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肖某提供被告元某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现原告肖某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待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不到被告,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现原告肖某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待找到被告之后,再另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