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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2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云飞与于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飞,于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2906-1号申请执行人丁云飞,农民。被执行人于东平,男,1968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8********,汉族,居民,住丰县欢口镇前于堂***号。申请执行人于云飞与被执行人于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沛少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于东平赔偿原告丁云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5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该民事调解书送达后,于东平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于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于东平亦未有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于云飞与于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沛执字第29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思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