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陆翠岗诉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翠岗,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戴金源,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山,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号。上诉人陆翠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9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陆翠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翠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陆翠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陆翠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