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志富与侯树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富,侯树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12号原告吴志富,男,蒙古族,司机,住赤峰市。被告侯树清,男,蒙古族,保险公司职员,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富与被告侯树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志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静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