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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美清盗窃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95号罪犯林美清,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美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将罪犯林美清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美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036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林美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林美清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美清2013年12月18日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但罪犯林美清财产刑5000元未执行。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林美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罪犯林美清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义务,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美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9年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黄君梅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