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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176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被告连某,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毅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