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文奎与胡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奎,胡建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36号原告杨文奎,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胡建禄,住天祝县某镇。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奎诉被告胡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文奎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胡建禄已给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文奎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