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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文奎与胡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奎,胡建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36号原告杨文奎,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胡建禄,住天祝县某镇。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奎诉被告胡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文奎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胡建禄已给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文奎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