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勇、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徐克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勇,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徐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82-3号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芳。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张勇,男,汉族。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徐克友,男。委托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州民二初字第0058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要求依法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徐克友名下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新村102室房屋1套(房屋编号:2015019101/2015019102)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徐克友名下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新村102室房屋1套(房屋编号:2015019101/2015019102)的查封;依法解除对担保人阜阳市颍东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账户12011601040001069中的存款198877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垚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