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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张保成、韩春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张保成,韩春英,常胜,李英,张宝声,胡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宋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保成。被执行人:韩春英。被执行人:常胜。被执行人:李英。被执行人:张宝声。被执行人:胡秀梅。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张保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凤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