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崇鹤,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风华审判员 王安广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