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794号原告:夏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夏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夏某乙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某乙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革 会审 判 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金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