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彭永刚与秦永高、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刚,秦永高,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彭永刚,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秦永高,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法定代表人秦永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永高及其妻子罗寿容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20****号)。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