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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孟现成、李玉梅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现成,李玉梅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现成。委托代理人高娟娟,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梅。上诉人孟现成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现成及委托代理人高娟娟、孟凡强,被上诉人李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上诉人孟现成。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丽速 录 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