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木热特哈力、吾买尔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1209号木热特哈力,男,哈萨克族,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文化社区,联系电话131XX****XX吾买尔江,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北村*组,联系电话155XX****XX木热特哈力申请吾买尔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木热特哈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22民初1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