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罗全盛与时天国、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盛,时天国,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罗全盛。委托代理人崔铭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天国。委托代理人陈铭利,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天国,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齐。委托代理人陈铭利,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全盛与被告时天国、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全盛的委托代理人崔铭淞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铭利、王晓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时天国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期限一个月,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被告,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时天国偿还借款40万元,要求被告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是被告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的车辆质押在原告处,原告未经被告许可使用该车,故提起反诉,要求被告赔偿质押期间使用车辆损失18万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原告罗全盛与二被告补签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内容记载被告时天国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将辽BXXX**号车辆抵押在原告处,至还款前,该车所出任何事情,均与被告无关,被告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3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时天国大连银行卡40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时天国偿还借款400000元,被告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以车辆抵押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88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业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2015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补签的个人借款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连天时创世纪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在个人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8日补签合同,保证期间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反诉一节,因与本案案由不同,其可另行诉讼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天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罗全盛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若逾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时天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