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坤文与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坤文,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罗坤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梁镇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64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坤文;向申请执行人罗坤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6元及执行费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60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