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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坤文与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坤文,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罗坤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梁镇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64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坤文;向申请执行人罗坤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6元及执行费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607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