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监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07号申请执行人高华,女,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冯潮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5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