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299号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