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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桂艳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艳,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4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艳,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贵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诉人刘桂艳与被申诉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七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桂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074号民事抗诉书,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伟华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