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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270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静与滕文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静,滕文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70原告:许静,女,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滕文毅,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静诉被告滕文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滕文毅名下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和纬二路莱茵河畔花园X栋XXXX室,并提供孙永忠名下位于瑶海区长江东路8号琥珀名城和园XX幢XXXX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XXXXXXXX**)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滕文毅名下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和纬二路莱茵河畔花园X栋XXXX室;二、查封孙永忠名下位于瑶海区长江东路8号琥珀名城和园XX幢XXXX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XXXXXXXX**)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唐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