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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盛林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445号起诉人黄盛林,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5。委托代理人:曾初升,男,汉族,××年××月××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2016年4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盛林以程瑞芳、梁培橡为被告、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原告父亲黄元昌于1951年购买得原阳江县城南恩路360号商铺。一九五九年阳江地财对该铺进行改造,县百货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强行拆铺扩建。2009年10月7日,阳江市人民政府作出阳侨房政字第74号文(落实侨房政策退还“美利店���房屋通知书):依照侨房政策,经研究决定,在阳江市百货公司中心商场大楼(座落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路356、358、360,太傅路163号)东位间出1100平方米楼房(占地面积338平方米)作为“美利店”房屋退还给原业主。原告诉请:判令阳江市人民政府“阳侨房政字第74号”无效;被告停止侵权,继续履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买卖契纸(粤财字第N0.197441号)义务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事实中的房屋的权属问题,是属于历史遗留的房屋落实政策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该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盛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小雯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陈仲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东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