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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夏淑钦诉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淑钦,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明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夏淑钦,女,汉族。被告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卫文,总经理。被告罗明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淑钦与被告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淑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淑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淑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原告夏淑钦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成兵武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蒋协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东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