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棣、杨翠枝与被告吴雁梅、李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棣,杨翠枝,吴雁梅,李印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刘棣,男,1932年1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杨翠枝,女,1937年3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小英,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吴雁梅,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印权,男,1958年3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棣、杨翠枝与被告吴雁梅、李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棣、杨翠枝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棣、杨翠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180元,其余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杨根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