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昝召启诉被告陈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召启,陈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2民初1098号原告:昝召启,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陈亚彬,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昝召启诉被告陈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昝召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亚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昝召启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称家有急事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每月最低还款2000元,年底还清,并书写借条一份。被告还款10000元后,不再向原告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亚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亚彬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借到昝召启玖万元整(90000)现金借款人:陈亚彬每月2000元最低2013.5.7号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陈亚彬共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80000元未偿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亚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原告昝召启要求被告陈亚彬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亚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昝召启借款80000元。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亚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