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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青丽与陈改锋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青丽,陈改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青丽,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利杰,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改锋,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青丽因与被申请人陈改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青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陈改锋没有证据支持的反驳作为其不当得利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陈改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陈青丽的转款是偿还借款,否则陈改锋应当承担归还不当得利的不利法律后果。陈改锋提交意见称:陈青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青丽提供的转账凭证备注显示为“货款”,但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却认为其与陈改锋之间是借款关系,其坚持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改锋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陈青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青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青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代理审判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六四月十二日书记员梁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