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青州市众信机械配件厂与青州市雷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众信机械配件厂,青州市雷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85号原告青州市众信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北路西侧。负责人张卫,经理。被告青州市雷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耿家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耿玉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众信机械配件厂诉被告青州市雷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张卫名下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张卫名下鲁V3Y***号车辆。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