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林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林杏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938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第七层02房,组织机构代码59372968-0。负责人:黄逢裕。委托代理人:颜智鹏,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杏珍,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林杏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与被告林杏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凤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