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86号申请人: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江武路陇南大道交汇处被申请人: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文,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北路2892号101室申请人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武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调处:由被告甘肃东南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前支付原告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定金损失184000元,被告甘肃东南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178000元后再没有支付,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2016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3月23日,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甘肃东南房地产公司于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000元。3月30日,被申请人甘肃东南房地产公司将执行款6000元交到交院,4月12日,申请人陇南弘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将执行款领走,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初字第00590号调解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重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