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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河北省易县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易县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复2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阳元街74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层903G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易县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61-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应参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本案的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为2011年12月23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03年计算至2011年12月23日为152363.85元该案执行标的应包括本金175000元、利息79131.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2363.85元、案件受理费6321元、其他诉讼费4425元、申请费6155.60元,合计423396.87元。遂裁定:本院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新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易县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349.44元应改正为423396.87元。申请复议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所依据的(2003)新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错误。二、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违法、执行措施不当、冻结措施错误。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61-2号民事裁定审查的是有关利息计算是否合法的问题,而申请复议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复议非该裁定审查范围,因此,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4)新执异字第61-2号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斌审 判 员  赵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子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